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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51837号“钢铁之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53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2951837号“钢铁之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06号

   

申请人:北京仙山映画东方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51837号“钢铁之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4235号“钢铁之家GTJI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81066号“钢铁之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83127号“钢铁雄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钢铁之心》百度百科词条、文字作品登记证书、相关报道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平面美术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以外的玩具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室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平面美术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以外的玩具设计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钢铁之心”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钢铁之翼”、引证商标三“钢铁雄心”在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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