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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96384号“HLA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6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896384号“HLA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77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96384号“HLA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0698号“特力和乐HOLA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处于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等有关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睡衣;浴衣”商品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维持,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予以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京73行初9319号行政判决中认定上述撤销复审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LA HOME”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HOLA HOME”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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