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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34056号“红源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80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534056号“红源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451号

   

申请人:李汝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34056号“红源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07527号图形商标、第15326479号“昊鹏及图”商标、第14335682号“AE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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