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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76652号“今天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72号
申请人:黑龙江海纳尔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76652号“今天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描述指定商品的特性,与商品本身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具有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今天定”,属于较为常用的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