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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18828号“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73号
申请人:深圳市谦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18828号“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427201号“轻藜 QLI”商标、第20965123号“齐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