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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58904号“黎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7260号重审第000000129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7260号《关于第43358904号“黎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1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18620号、第24714468号“黎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作为本案全部的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6476号、第15146536号“黎珐 RE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2、引证商标三、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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