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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18082号“宇亨YU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7 2022-03-02 13:47:1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618082号“宇亨YU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58号

   

申请人:成都宇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天航智虹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18082号“宇亨YU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48651号“亨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83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撤销程序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数器、量具、手提电话、测量仪器(勘测仪器)”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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