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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07805号“VAP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82号
申请人:深圳市阿不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成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07805号“VAP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52911号“VAPORO”商标、第56659356号“Vapepro”商标、第57326721号“VAPE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合规证明、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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