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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67230号“禾研悦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21号
申请人:生机汉方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67230号“禾研悦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6885983号“禾田悦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面粉;米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蜂蜜;面条”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核定使用在“豆粉;酵母”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李颖
龚丽娟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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