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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82532号“兔抱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18号
申请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和斌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38182532号“兔抱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28824号、第13132074号“兔宝宝”商标、第10086546号、第13318248号“兔宝宝 TUBAO及图”、第3601731号“兔寶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申请人引证商标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4、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2、申请人“兔宝宝及图”商标受保护记录;
3、申请人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查询摘录、上市证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5、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照片;
6、销售发票;
7、2011-2015年审计报告利润表;
8、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图片;
9、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08年3月,我局认定申请人的“兔宝宝及图”注册商标在第19类贴面板、胶合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胶合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兔宝宝”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德华兔宝宝”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马霄宇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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