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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182517号“QQ.WORLD企企世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9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丽娟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41182517号“QQ.WORLD企企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65674号“QQ”商标、第4665715号“QQ秀”商标、第11739567号“QQ”商标、第15078250号“QQfamily”商标、第21861895号“QQ阅读”商标、第23067176号“QQ炫舞”商标、第29716041号“QQ飞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鉴于申请人及其“QQ”商标在相关领域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应知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却仍在包括申请人核心业务所属的第9类、第38类、第41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包含“QQ”与“QQ”企鹅图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四十余件,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三、申请人对第3508823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享有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QQ”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简介;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QQ的简介;申请人获奖照片及报道;申请人QQ获奖图片;关于QQ上榜《汇桔网 2019胡润品牌榜》的报道;关于QQ上榜2020全球最有价值的100大科技品牌的报道;QQ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认定QQ为驰名商标的行政批复;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申请人2016-2020年公开披露的年报节选;2016-2020年国内报纸媒体对QQ的部分报道;国内期刊发表的2005-2020年间以腾讯QQ为研究对象的文章;QQ百度检索页面;关于申请人QQ幻想世界游戏介绍;关于申请人腾讯医典产品的报道;被申请人申请商标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毡;纺织品毛巾;被子;家庭日用纺织品;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织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上述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09年4月24日作出的商标驰字[2009]第14号关于认定“QQ”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上的“QQ”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商标六十余件,商标标识主要为“企鹅图形”、“QQ.WORLD企企世界”、“QQ.WORLD”、“企企世界”,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14类、第15类、第16类、第36类、第38类等三十余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QQ.WORLD企企世界”与引证商标一、三“QQ”、引证商标二“QQ秀”、引证商标四“QQfamily”、引证商标五“QQ阅读”、引证商标六“QQ炫舞”、引证商标七“QQ飞车”相比较,均含有文字“QQ”,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布、无纺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无纺布、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考虑到申请人“QQ”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三十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围绕申请人“QQ”系列商标共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包括“企鹅图形”、“QQ.WORLD企企世界”、“QQ.WORLD”、“企企世界”等。被申请人在本案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