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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71711号“MADEWEL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盐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71711号“MADEW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7542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17年08月05日至2020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展示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公开商业领域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其称将在三个月补充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导管;医用引流管;医用泵;泌尿科器械及器具;麻醉面罩;医疗器械和仪器;复苏器;人工呼吸器;兽医用器械和工具;电疗器械”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7月20日止。2020年08月0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标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展示图片属于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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