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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32629号“胜利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19号
申请人:高艳芬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绥化市北林区明华食品加工厂(原被申请人:刘路明)
委托代理人:绥化市龙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1日对第42132629号“胜利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标志的抢注。原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嫌疑。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及实体店面图片;大众点评网截图;发票;电话录音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原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产品照片、广告,许可合同、任职说明、厂房照片,商品发货合同,产品广告发票等。
针对原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7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20日转让至绥化市北林区明华食品加工厂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为福山胜利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福山胜利来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系原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马霄宇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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