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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27737号“pearlosoph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482号
申请人:许地文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7737号“pearlosop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498704号“PEAR LOSOPHY”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丰璟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