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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224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484号
申请人:圣安东尼奥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22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88053号图形商标、第11516357号“NOOKAMKA及图”商标、第7690430号“FELISTAS及图”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07997号“佰草乐章 HERB CLASSICS及图”商标、第9507920号“佰草乐章 乐 HERB CLASSIC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15257号“VERON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