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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08686号“邯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63号
申请人:陈焱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08686号“邯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邯”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邯郸”。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57829235号“郸将”商标经我局申请注册程序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申请人同时申请了“郸将”商标,可与“邯将”组合成“邯郸”,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无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