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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169083号“恒洁HEGI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75号重审第0000001357号
申请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3475号《关于第33169083号“恒洁HEGI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12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引证的22099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1108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决定不予注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024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1108、1109、1110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张胜国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