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41481560号“AP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67 2022-05-26 14:45:3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1481560号“AP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574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81560号“AP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3689号“顶”商标、第8096737号“顶及图”商标、第41408763号“顶及图”商标、第1631909号“APEX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80689号“APEX”商标、第20669262号“APEX及图”商标、第19348589号“APEX”商标、第16367790号“APEX FILM及图”商标、第16376381号“APEX Film”商标、第8528802号“APEXBIO”商标、第10239949号“APPEX”商标、第40878786号“AP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十、十一、十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临床试验;材料测试;移动电话设计;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名片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核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六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临床试验;材料测试;移动电话设计;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名片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