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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68676号“酱香7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35号
申请人:珠海勤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68676号“酱香7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9148号“七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性文字“七轮”,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王阳
肖琦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