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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34715号“YESLAT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51号
申请人:北京知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34715号“YESLA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1819号“40YES! GOOD CHOICE! GO!”商标、国际注册第1145224号“YES”商标、第52874818号“YESCOFFEE”商标、第30445569号、第6374385号“YESTEA”商标、第8340200号“亚治YES”商标、第41628766号“叶司叔叔YES UNCLE YES”商标、第41504010号“叶的面包店YE'S BAKERY”商标、第10120874号“奇雅事YES”商标、第7332063号“怡喜 YES!”商标、第7668199号、第7668198号“海天黄豆 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于2021年4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十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YESLATTE”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八、九、十一、十二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四、五文字“40YES!”、“YES”、“YESTEA”、“YE'S BAKERY”、“YE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十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十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