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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26867号“爱学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42号
申请人: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26867号“爱学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854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