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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26096号“爱氧颜 HERLOVO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06号
申请人:爱氧星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水母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全佳(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26096号“爱氧颜 HERLOVO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94886号“Herblovo”商标、第11354456号“禾露 HERLOO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水母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爱氧星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HERLOVO”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Herblovo”、“HERLOOV”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