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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78890号“DANAPISAR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47号
申请人:领雅蓝意大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78890号“DANAPISAR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76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长袜;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长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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