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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08634号“国中汽车 GUOZHONGQICHE
G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762号
申请人:十堰市国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08634号“国中汽车 GUOZHONGQICHE G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0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含“国”、“中”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申请商标标识及合同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国中”与我国的国家名称近似,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