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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41993号“PROV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956号
申请人:位元堂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41993号“PROV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62201号“IMPERIAL PAW及图”商标、第33193266号“IMPERIAL PAW及图”商标、第5139123号图形商标、第313032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为宠物或动物的常见脚印图案,不是相关公众识别品牌商标的主要元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PROVET”及图形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分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钊
梁朦朦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