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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81631号“小宇宙 AH!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31号
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81631号“小宇宙 AH!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21142号“AH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