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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92880号“新氧 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30号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92880号“新氧 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35468号“新氧医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01875号“NEW OXY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在第44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以上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