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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986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33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1986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745号

   

申请人:深圳名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8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9541号“创新联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40415号“永居乐 LOVIN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仍处于不确定状态,鉴于其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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