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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78673号“爱薇馨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066号
申请人:张旭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8673号“爱薇馨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1853号“爱薇嘉儿”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志权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