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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13679号“光富万家GUANG FU WAN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56号
申请人:河北光富万家新能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13679号“光富万家GUANG FU WAN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0416号“光彩万家”商标、第17590809号“光顾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电二极管、光伏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光富万家”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光彩万家”、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光顾万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