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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14578号“植澈BOTANICAL
HYGIE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450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14578号“植澈BOTANICAL HYGI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20529号“植澈 BOTANICAL HYGIENE及图”商标、第14300585号图形商标、第9217309号“INTER APOTHEK IA 及图”商标、第38288804号“植澈”商标、第38288805号“植澈”商标、第38348025号“植澈”商标、第38348026号“植澈”商标、第44059611号“植澈 BOTANICAL HYGI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等方面差别显著。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所有人是关联公司。3、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整体与“红十字”标识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后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现已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四至八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高度一致、商品完全相同,该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文字“植澈”和英文“BOTANICAL HYGIENE”呈上中下排列组成,其中图形部分整体类似为“叶子”,指定为绿色,叶子中间为白色“十字”,该图形部分与“红十字”图形颜色存在明显反差,图形组成亦明显不同。加之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所呈现的含义与“红十字”图形所代表的含义存在区别,一般不致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马君丽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