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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37318号“财运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12号
申请人:王恒海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37318号“财运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1893号“财运来WEATH LUCK CO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865520号“财运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为申请在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财运来”与引证商标二“财运来”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