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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16809号“曹丞相 地锅鸡 地锅鱼 曹
MINISTER PR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071号
申请人:杭州曹丞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16809号“曹丞相 地锅鸡 地锅鱼 曹 MINISTER PR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19217号“槽丞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81315号“曹丞相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13793号“曹橙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67689号“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214978号“醉秦香 肉夹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汉字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雷蕾
张静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