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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85264号“简爱家居JANEHO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320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285264号“简爱家居JANEHO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2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春生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金锭
  
  申请人因第3285264号“简爱家居JANE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707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见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且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有任何使用,网络上也没有相关信息和广告,申请人认为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下: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上海简之爱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湘誉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UTTERMOST代理协议;
  4、印刷证明;
  5、宣传册实物;
  6、商业装箱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
  7、展位预定申请表(代合同)、发票、摩登上海时尚家居展(会刊);
  8、线上销售情况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被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8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4月20日。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被申请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实际使用。证据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联系,还应以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有实际的商业使用行为作为判断依据。证据5均系单方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不足以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上述证据与证据3、4、6并未显示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证据8网店截图易变性强,在无销售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弱,且其体现的是商业主体通过网络店铺销售其代理商品赚取差价从而获得收益的销售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能认定是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的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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