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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85563号“MONDAY.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6376号重审第0000001476号
申请人:蒙迪康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6376号《关于第47385563号“MONDAY.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5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6142号“新 MON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在第38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3232号“兆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03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雷蕾
张静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