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6317190号“妈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80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6317190号“妈妈”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喜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17190号“妈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343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34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5类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复审商标许可备案公告页;
  2、产品介绍页面及亲亲宝贝网站相关报道;
  3、京东销售页面及买家评价截图;
  4、百度搜索页面、什么值得买网站页面、京东网站页面公证件;
  5、天猫网站销售页面及买家评价截图;
  6、百度搜索页面、什么值得买网站页面、天猫网站页面公证件;
  7、订单销售信息及发票;
  8、超市柜台摆放图片;
  9、百度搜索页面、中国质量新闻网网站页面等公证件。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证据9的公证书原件。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医药制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经续展,其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使用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27日。证据2-9中显示的商标标识均为“多美滋”、“致粹妈妈”、“致粹”、“多美滋致粹妈妈”、“金盾妈妈奶粉”等标识。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致粹妈妈”、“多美滋致粹妈妈”、“金盾妈妈奶粉”等标识与复审商标“妈妈”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已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故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上述标识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2年03月04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