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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54450号“钟山ZHONGS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29号
申请人:佛山市陶之洁陶瓷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54450号“钟山ZHONG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贵金属合金;珠宝首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首饰盒;贵金属合金;珠宝首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钟山”为中华英烈网中记载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