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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04568号“Candy Kangar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8 2022-05-11 09:40:1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204568号“Candy Kangar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437号

   

申请人:康艳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04568号“Candy Kangar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581号商标、第3861146号商标、第196474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中,显著性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联系。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百度部分搜索结果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andy Kangaroo”,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外文“KANGARO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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