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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42676号“葆肤康Baofuk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32 2022-05-11 09:40:1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642676号“葆肤康Baofuk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438号

   

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佳成鑫针织内衣厂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南区首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42676号“葆肤康Baofu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是臆造词,可以作为商标供消费者识别,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申请人请求综合考虑申请人所述理由及材料,裁定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葆肤康”与对应“Baofukang”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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