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1197874号“Zirkul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797号
申请人:杭州麦乐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7874号“Zirku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079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无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0504、0505、0507群组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牙填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只针对0501、0502群组的维生素制剂等其余商品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018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64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人用药、婴儿食品、矿物食品添加剂、医用营养食物、兽医用药、卫生巾、救急包商品上已撤销,此时其余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的0501、0502群组复审商品亦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等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引证商标三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一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 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牙填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有关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