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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04454号“M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793号
申请人:陈佳峰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赢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对第40104454号“M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MU(Moda Union)由申请人独创臆造而成,是集服装设计、生产、经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设计师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旗下MU商标在时装领域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5912755号“mustore”商标、第5912752号“m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主体,系明知申请人MU商标存在而抢注与其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误认、误购,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MU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及官方平台、MU品牌简介、店铺照片;2、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及相关商标授权使用证明;3、直营店铺列表及详情;4、申请人部分直营店大众点评信息及评价;5、代购、求购讨论需求、代购与会员权益的声明;6、媒体、杂志宣传资料;7、2018年上海时装周活动情况;8、艺术展活动情况;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亦非“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第25类商品上共存的包含类似“MU”字母的商标档案、“mu”商标的设计人“给目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及北京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理部分驳回后,于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月1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期限至2030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争议商标为文字“MU”,其本身并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