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49719855号“Ailu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02号
申请人:广州首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19855号“Ail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385341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9162号、第4923477号、第19910613号、第4742167号、第33213456号、第41319647号、第4902708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