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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127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2 2022-05-11 09:40:1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5127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12号

   

申请人:嘉德利泵业制造(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12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1378号、第30406806号、第14019742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共存,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空气压缩泵商品上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在压力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在空气压缩泵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在压力阀(机器部件)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其余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在其余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压阀、液压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压阀、液压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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