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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95954号“遵熠193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9 2022-05-10 10:59: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695954号“遵熠193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35号

   

申请人:遵义琳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95954号“遵熠193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1935”,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遵义”是我国著名的革命圣地,“遵熠”与“遵义”读音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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