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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耿天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74838号“义泉永汾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3118678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向琪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