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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41565号“YESLAT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66号
申请人:北京知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41565号“YESLA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81862号“YES”商标、第11849563号“YES18 BAR YES 18 BAR HIT MUSIC FASHION PARTY LIVE SHOW”商标、第18166829号“YES桂”商标、第54474227号“YES.66”商标、第15829524号“YES7D”商标、第38414788号“YES!兰将”商标、第55276764号“一·YES·夜”商标、第55153922号“叁叁YES”商标、第12846909号“只要 YES 58”商标、第41509445号“叶的面包店YE'S BAK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均包含英文“YES”,且互相共存,印证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七、八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七、八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YESLATTE”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引证商标三、五、六、九、十文字部分“YES”、“YES!”、“只要 YES 58”、“YE'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六个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