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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333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592号
申请人:深圳市南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广和正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33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另一枚商标配套使用在眼镜架、眼睛包装盒上。申请商标为摩斯密码。具有独特含义,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照片、网页截图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为普通表现形式的点线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并非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