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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06595号“金桂三农 JIN GUI SAN
N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587号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06595号“金桂三农 JIN GUI SAN N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系申请人面向新农村开发的全新金融服务,目的在于满足三农金融需求,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金桂三农 JIN GUI SAN NONG”中包含“三农”,“三农”政策系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经济路线,该标志用作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