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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4649号“巨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首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巨晶(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4649号“巨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9282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从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材料,存在真实使用行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义乌市巨晶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授权书;
2、义乌市巨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复审商标相关产品链接及客户评价;
3、义乌市巨晶日用品有限公司线下销售复审商标相关产品发票信息;
4、申请人与义乌市昀晗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复审商标品牌入驻信息;
5、复审商标品牌在拼多多平台商品详情及商品评价;
6、申请人与山东泽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授权书;
7、山东泽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线下销售复审商标产品发票详情;
8、复审商标品牌相关产品实体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1年11月13日通过第176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6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证据不在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且均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所涉商品亦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不在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内,且所涉商品为塑料制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4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品牌入驻拼多多的网页截图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且该组证据仅为品牌投入使用前的相关准备,在案缺乏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5未显示形成时间、复审商标、主体信息及平台信息,仅为页面截图,证明力较弱;证据6仅涉及防水卷材商品,但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发票开具时间基本为2020年,而该期间山东泽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第21849971号“泽晟”商标在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上亦为有效商标,在案无合同等证据佐证发票指向本案复审商标;证据8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