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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81073号“溪上”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4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北溪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滋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81073号“溪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9974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溪上”品牌为专门使用在申请人经营的手工皂产品上,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商业使用,应当予以维持注册。复审商标在肥皂商品上的使用事实可以延及到其他关联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后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溪上”产品图片;
2、“溪上”品牌手工皂原料采购、包装采购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经销合同、经销商企业信息、付款证明、购买方企业信息;
4、销售“溪上”产品付款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1年11月13日通过第176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对于尚具有生命力的商标,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应当符合市场实际,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坚持优势证据原则,不宜过于严苛,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复审商标“溪上”含于申请人企业字号内,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供销合同、转账凭证、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7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具有在肥皂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上亦应当予以维持注册。此外,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这些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肥皂、洗面奶、化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2日